来源:互联网新闻 时间:2018-10-07 20:37
新蓝网3月21日讯 今天上午,凌某准时敲开了桐乡法院沈法官的办公室门,拿出一万元赔偿款交给正等在办公室里的案件另一方当事人沈某的父亲。至此,这场烦心了双方近半年的纠纷终于得到了圆满解决。
去年国庆刚过不久的一天早上,沈某(8岁)乘坐母亲吴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去上学,当车辆行驶至桐乡市濮院镇桐星大道新星村村委南侧路段时与凌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在地方发生碰撞,造成原告沈某受伤。后经交警认定,凌某和吴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沈某无责。但凌某及其家人对事故责任的认定不服,觉得认定事故责任的交警和沈某是同一个村里的,所以认定的结果存在不公现象,因此在收到事故认定书后马上向嘉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复议申请。经复议,嘉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维持了桐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所作出的认定结论。
原告伤治疗终结后,又经嘉兴新联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沈某的家人和凌某也曾多次协商赔偿事宜,因为双方分歧较大,协商未成,后沈某家里人一纸诉状将凌某告上法院,要求凌某赔偿52000元。
凌某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材料后,气愤万分,认为原告实属敲诈。并向法院提交了数名证人,以证名事故发生时吴某没有看清路况自己撞上了正常行驶的凌某,而且相撞倒地后,沈某只是右脸擦伤,后来吴某抱住沈某后,因沈某哭闹脚蹬在她肚子上致使松手,沈某才落地并至头部受伤。所以,沈某花费三万余元与凌某无关,是沈某母亲吴某造成的。
在得知这一情况后,承办法官调阅了交警卷宗,并电话联系原告家人,详细了解当时案发的情况及凌某陈述的真实性。考虑到沈某在发生交通事故摔出去时,确实受到外力的撞击,右脸亦有擦伤,即使沈某确实因母亲吴某没有抱稳而头部着地再次受伤,亦很难分割这两次时间间隔如此近的外部伤害所造成的损害严重程度,以及与沈某十级伤残倒地是那一次造成的。
承办法官向凌某送达法律文书时发现,凌某家庭条件困难,因家里房屋拆迁,全家目前居住在村委会附近搭建的公棚里,自己又病痛缠身,常年需要治疗。如此情形,组织双方调解,化解矛盾,是本案解决的最好手段。对于原告,在凌某家庭困难的情况下,能够顺利的拿到赔偿款;对于被告,可以尽量考虑到当时事故发生及造成伤害的某些外界因素,针对自己的经济实力,尽量减少损失。
承办法官对双方进行调解,沈某家人表示最低要求赔偿26000元。凌某表示,愿意人道主义补偿原告一定的医药费,但是其他费用与自己无关,不愿赔偿。双方差距较大,一度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后承办法官分头组织调解,分别向双方分析利害关系及当前掌握证据的情况。经过多轮协商及退让,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由凌某一次性支付原告赔偿款10000元,于3月21日上午在法院交付。
法官提醒,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要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警,对于伤员,在不确定其伤势的情况下,亦不要轻易移动,如果造成二次伤害,后果难以预料。(记者 陈程 通讯员 张建伟 沈蒙岚)